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更改上海市卫生局局机关有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办[2006]45号
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原妇幼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归并由一个处室负责。为体现处室的主要业务内容,现将“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的规范性简称更改为“疾控妇幼处”,盖局行政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疾妇”,盖局办章发文字号更改为“沪卫办疾妇”。以上更改至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与《关于局机关处室规范简称和发文字号的通知》(沪卫办(2006)16号)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