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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粮食购销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4 生效日期: 1998-06-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农发(1998)47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朱容基总理近日在安徽考察粮食工作时的讲话精神,现就粮食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这是国有粮食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逐步做到消化过去亏损挂帐的重要措施。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物价部门应尊重粮食部门或粮食收储企业的意见,配合其制定合理的粮食顺价销售价格。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

  二、粮食零售市场价格要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物价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已规定的要立即通知改正,这些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他们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三、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同价,是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要深刻领会这次粮价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按照省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

  四、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在粮食收购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人力,深入市场,加强粮食价格的监督与检查,对压级压价和各种变相降价收购农民粮食以及粮食销售不执行顺价销售政策逆向操作造成新的亏损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方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市场粮价的监测资料是政府决定调节市场粮价的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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