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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委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贷款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1-06 生效日期: 1984-11-06
发布部门: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科委机关各处室、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
  《西安市科技贷款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科委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请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那些问题,请向予测规划处反映,以便在执行一段时候后,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订,以使其较为完善。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

  西安市科技贷款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具体贯彻《西安市科技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科委和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分别负责科技贷款的审定,其分工如下:
  西安市科委由工业处、农医处分口负责所属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贷款业务;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科技交流、技术协作(技术市场上进行成果转让、难题招标等开发性项目);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全部贷款业务。

  二、贷款的申请及其手续:
  凡属科研项目贷款的性质可凭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文件或计划任务书,向市科委有关处室提出立题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列入年度分批科研计划内。为了在时间上做好配合,年度计划可适当增加批量。对于临时出现、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根据项目大小经相应的审批权执行者审批通过,可先办理贷款手续后追补到下一批科研计划内。申请单位凭已批准的科研计划或追补计划的鉴证去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凡属科技交流、技术协作项目凭技术协作合同,或技术鉴定证书直接向西安地区科技交流中心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索取西安市科技贷款专项合同文本一式七份,经主管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内容合格后再领取《西安市科技贷款申请书》一式六份,经计划管理单位、主管保证单位、项目承担贷款单位、科技审办单位、市(区、县)财政部门盖章,最后由银行办事处审核批准盖章后,即发放贷款。

  三、贷款审办权限:
  1.科研计划贷款控制数字为可供贷款总额的70%和相应总贴息额的70%。总额的70%中,工业处控制2/3,农医处控制1/3,总贴息额70%中,工业处控制60%,农医处40%。追加计划数字在一万元以上者,由处务会议讨论通过,一万元以下者由主管人提出意见,处长核签,超过10万元时,由科委主任或科委办公会议审批。
  2.属交流协作项目贷款控制数字为可供贷款总额的30%和相应的总贴息额的30%。贷款金额不超过一万元者由交流中心有关处室审批。1万~10万元由交流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理会议通过或主管经理核签。超过10万元时,由科委主任或科委办公会议批准。
  3.上述控制数字可以互相调节。对科研计划或协作分类上有含糊的,必要时可协商解决或由科委主任裁决。

  四、贷款贴息办法
  贷款分无息、半贴息、全息三类。审批时按申请单位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

  五、各部门在科技贷款中的责任
  1.市科委为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单位,负责对科研计划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进步成熟程度、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同时进行组织协调、督促实施并组织验收或鉴定。科委予测规划处负责项目汇总和监督检查。
  2.交流中心负责对交流协作项目进行评审,审查其技术成熟程度和保证单位是否落实。并做好协调和督促实施,组织验收。并承担贷款具体业务。
  3.主管保证单位(指主管公司、局、区县),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计划,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项目的按期完成。
  4.银行办事处:负责对科技专项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核,并办理贷款最后审批手续。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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