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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6 生效日期: 1987-07-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资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京计资字[87]505号

  为了做好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在认真贯彻国家10部委(经机(1986)560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现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涉及面广,问题较多,需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鉴于原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组成机构和人员均有较大变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北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由经委、计委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办公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合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制定有关工作办法、步骤、措施和政策,组织推动全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对有关方面工作进行协调。联合办公会将不定期召开。
  联合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公司经理李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指定业务处室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办公室委托市机电公司代核发汽车更新证和加盖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办公室公章(印章样模附后)。

  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是本市交通车辆监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要将汽车状况、应报废车种和数量情况,及时通报给各区、县、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在年底前向市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办公室提报下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计划。

  三、北京市物资局负责组织车辆资源,并综合汇总,提出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计划,经市汽车报废更新工作办公室研究后,报联合办公会议审批执行。

  四、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应首先安排车龄长和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车种车型。对应报废的汽车因资金、控购商品指标和车源限制不能如期进行更新的车辆,经市车辆管理所安全检查合格后,可暂允许继续行驶,但车龄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五、对与市政、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专业运输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计划和长期规划。财政、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对以非运输为主专用和特种车辆的报废更新可由车辆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七、对应报废的汽车和即将达到报废年限的汽车,不准转让、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籍和过户。

  八、已报废的汽车必须送交到市回收公司汽车解体厂进行解体,凭其收车证明,方可办理原车牌照注销和新车上照手续、控购手续以及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九、对中央在京单位(不含部队)的汽车报废更新原则上按照国家10部委规定办理,对有困难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对未更换新牌照的汽车、挂车、专业车辆,除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各专业运输厂、公共电汽车各场,环卫系统的车辆另行安排外,其他单位的车辆需经市车辆管理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换领新式牌照。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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