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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8 生效日期: 1993-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筹办发字[1993]22号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局、总公司统筹机构:
  为做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以下简称《台帐》)的转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本系统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及金额,分月填写在《手册》中“企业缴纳金额”和“个人缴纳”栏内。调出单位上级统筹机构在审核本系统调动职工《手册》时,应在本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一月企业“缴纳金额”栏处加盖“养老基金核查章”,然后由单位将《手册》及保存的《台帐》存入职工档案一并转移。调入单位从职工调入发放工资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负责该职工《手册》及《台帐》的填写等工作。

  二、职工在本市跨系统调动,除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外,调出单位的上级统筹机构负责填写《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帐转移单》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其中: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保存的职工《台帐》转至调入系统的统筹机构;一份由调入单位存档。

  三、职工调至本市暂不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因参军、上学、出国等原因离开统筹单位,单位和统筹机构除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外,统筹机构继续保管台帐。

  四、职工待业时,《手册》及《台帐》存入职工档案。职工原单位上级统筹机构将保管的台帐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转交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待业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接收单位应与保管《台帐》的区、县统筹办公室联系,由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将保管的待业职工《台帐》转交职工接收单位上级统筹机构。

  五、职工调出本市,除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由单位和统筹机构负责审核外,还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在《手册》本年度页上加盖统筹机构公章,然后由单位将《手册》、《台帐》(包括统筹机构保存的一份)装入职工档案一并转移。

  六、外省市职工调入本市统筹单位,凡调出单位所在地已实行《手册》制度的,调入单位应凭原《手册》换发北京市统一编号的《手册》,同时建立《台帐》。原《手册》存入职工档案。

  七、职工调动,只办理《手册》、《台帐》的转移,基本养老基金不转移。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仍按《关于跨省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93)57号)规定执行。

  九、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由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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