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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 2006-10-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并民[2006]6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和谐社区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22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晋民字?z2006?{107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这次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和谐社区的意见》(并发〔2006〕36号)文件精神,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动和谐社区建设。通过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精心打造城市社会基层管理的平台和载体,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为早日实现我市提高服务全省的辐射力,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力,增强对世界吸引力的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二、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居民自治。有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作用发挥得好。社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其他重要公共事务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居委会的主持下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
  (二)管理有序。社区内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社区民间组织搭建沟通人际关系的平台,较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服务完善。有社区服务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为社区不同群体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内容和措施齐全,有扶贫帮困载体和促进慈善、公益事业机制,能够为社区居民需要提供满意服务。
  (四)治安良好。有专群结合的防治防范队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有安全监控网络和设施,社区发案没有或者基本没有,生活秩序良好,居民群众安全感强。
  (五)环境优美。社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环保要求,社区环境整洁,物品存放有序。
  (六)文明祥和。居民崇尚科学、热爱学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习型家庭、学习型楼院等学习型组织普遍建立,有图书室、阅报栏(科普宣传栏、黑板报)并定期更换内容,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社会主义荣辱观得以树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得到倡导和推行,社区居民邻里之间和谐、融洽,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三、工作步骤
  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今年10月份开始,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采取“全面铺开,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扎实推进”的方法。具体活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确立目标阶段( 10月中旬――10月下旬 )
  各县(市、区)要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阶段,实施创建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
  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2006〕3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改进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理顺社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强化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二是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需求,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推进社区就业、社区救助、社区文化、社区安全等与广大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覆盖社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动员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四是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标准,逐条对照,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整体推进,全面落实。五是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卫生、文化、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第三阶段,对照自查阶段(11月中旬――11月下旬 )
  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示范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提高。
  第四阶段,申报验收阶段(11月下旬――12月中旬)
  各县(市、区)要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本辖区进行自选,择其优者,向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提交报告,市“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拟定、推荐名单,并在适当时间对全市申报的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居委会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审核材料、听取汇报、群众座谈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考核的项目和内容,采用定量考核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将其科学分解、细化、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打分排次,最后按名次确定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五阶段,命名表彰阶段(12月中旬――12月下旬)
  市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审小组将示范和考核评比情况上报市政府最后审定,适当时候召开表彰大会对全市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予以命名表彰。评比表彰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有效形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实践,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整体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社区建设协调领导组组织实施。各城区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分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积极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分级创建,分类指导。创建活动的重点是社区。示范街道所辖区内8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示范社区的标准,示范县(市、区)所辖区内70%以上的街道要达到示范街道的标准。同时,示范街道、示范县(市、区)要有相应的和谐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和谐社区建设规划(计划),社区工作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以社区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县(市、区)重点抓示范街道,各街道重点抓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社区、街道作为候选示范点,培育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也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面向社会,接受监督。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发动群众广泛的关注和参与,面向群众,依靠群众。认真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把群众满意率作为确定示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建设和谐社区示范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城市基层、面向社区居民,使示范活动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过程,有效地推动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工作中既要严格程序,又要删繁就简;既要注意示范点的合理布局,又要保证质量,防止降低标准搞区域平衡。
  (五)加强督促,狠抓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把自查、互查与抽查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市里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督导,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推动创建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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