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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咸政办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通知如下:
  1、秦都、渭城两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本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责任,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地滞留流浪乞讨;要划片包干,明确责任,充分发挥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负责本辖区外流的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接收安置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全市各级救助管理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流浪乞讨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所在单位的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人员的接收和护送返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监督救助管理经费的使用。
  3、市公安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告知、引导和护送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查处那些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及残疾人以乞讨为掩护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者尤其是流浪儿童的身份查询工作。
  4、市城建局(城管办)负责城市广场、地下通道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工作。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5、市卫生局负责确定救治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协调解决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有关问题。督促定点医院对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城管、急救中心及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
  6、市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经费(含医疗费和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冷藏费、火化费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并对救助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经费预算的落实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首责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他们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属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要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属于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和残疾儿童中的危重患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抢救治疗。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参照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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