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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用车消费税调整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的通知,自9月1日起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一汽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普拉多、兰德酷路泽越野汽车直接受到影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
  9月1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部分单位与上述两款汽车供货商签订了政府采购车辆供货合同。但由于受汶川地震影响,一汽丰田生产线停产一个多月,加之抗震救灾紧急调拨越野车辆的需要,合同项下产品供货周期相应延长,双方约定交货期为12月31日前,而乘用车消费税调整后,合同项下产品价格发生了变动。鉴于上述情况,现就原汽车供货合同如何执行提出以下建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原合同如何执行协商解决。
  二、原合同中涉及的汽车价格提高是由于国家消费税政策调整所致,而非供应商擅自无端提价,故采购中心建议:双方应签订新的补充合同协议,所增加车款部分应由采购人承担。
  三、如合同执行后,财政、税务部门对相关事项给于新的政策解释,应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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