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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1 生效日期: 2008-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全市建筑建材业“统一、规范、联动”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及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分中心)。
  三、指导原则
  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标准管理、全面提高。
  四、组织模式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负责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的规划、制定、认定和监督。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五、认定条件
  (一)受理服务单位已挂牌成立;
  (二)申报单位使用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信息系统;
  (三)符合贯标认定的各项要求。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单位,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填报《贯标认定申请表》,向市建管办提出认定申请。
  (二)受理。市建管办按照“日常受理、阶段认定”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核验认定工作。
  (三)核验。市建管办通过资料复核、现场查看、社会评价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贯标情况进行核验,并形成核验意见。
  (四)公示。在开展核验工作的同时,在相关网上公示申请单位贯标情况一周,听取各方意见。
  (五)上报和认定。市建管办汇总意见,上报市建交委。市建交委根据上报意见,予以认定。
  七、发证及有效期
  市建交委向通过贯标认定的单位颁发证书。该证书应悬挂在受理服务大厅显著位置。通过的认定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八、复验
  发生下列情况的,已通过认定的单位须提出复验申请:
  (一)认定有效期已满。
  (二)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变动达50%以上。
  (三)申请单位发生重大变动,与申报通过的贯标认定有差异。
  九、收回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的,市建交委可以收回原认定证书:
  (一)不执行标准。
  (二)复验未通过。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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