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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80元调整为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50元调整为40元。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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