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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 2008-12-2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包卫发[2008]333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附属医院,局直属各医院: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2号)转发你们,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8]20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并从中获利,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部已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正常医疗秩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保险产品经营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应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的,要立即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会同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和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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