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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迎奥运、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拉政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兴奋剂管理,切实做好反兴奋剂工作,以良好文明的形象迎接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拉萨海关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食药监市〔2008〕128号)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29日至9月中旬在全市开展“迎奥运、反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对化工类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重点清查,并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 邮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邮寄网点进行监测,对药品邮寄进行严格把关,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深挖源头,依法及时查处辖区内非法邮寄兴奋剂的事件。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用药安全。
  (五)公安、教育体育部门要及时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线索,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实、追根溯源、深入打击、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负责对重大兴奋剂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筹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把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取得成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拉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拉萨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3.拉萨市落实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工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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