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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渝农发[2008]207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渔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切实打好“保安全、迎奥运”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控制一般事故,促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采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自查与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区县(自治县)自查与市农业局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08)172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市农业局组织督查组对20个重点区县(自治县)和部分重点场所进行督查。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抽查2/3以上的乡镇, 2/3以上的渔业船舶,2/3以上的渔民。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点内容
  1.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2.“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7.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8.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
  9.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被督查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深入检查,注重实效。督查组要深入江边码头、渔业船舶集中停泊地和作业碍航水域、有载客载货需求的水域进行督查,对重点监控对象要不定期进行抽查,着力提高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3.抓住典型,促进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去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问题突出、工作不落实的,要责成限期整改。
  4.反馈意见,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查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4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下旬至5月10日)
  1.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细化工作措施。
  2.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0日至7月31日)
  1.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对安全生产隐患建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2.加强汛期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对重点监控对象落实严防死守责任。
  3.市农业局组织督查组对区县(自治县)进行督查。
  4.各区县(自治县)在8月5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局渔业发展处,同时,通过重庆渔政信息网信息上传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三)严防死守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1.落实奥运会期间安全监管措施,对重点监控对象实行“一盯一”严防死守。
  2.市农业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区县(自治县)进行重点复查。
  3.各区县(自治县)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农业局渔业发展处,同时,通过重庆渔政信息网信息上传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市农业局成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夏祖相局长任组长,吴纯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组织开展好自查工作。
  (三)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突出重点,全面深入。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全面发动,点面结合,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乡镇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严控事故伤亡人数。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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