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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7 生效日期: 2008-04-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起,对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900元,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社区副主任由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850元,社区委员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800元。此项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承担。
  辽阳县、灯塔市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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