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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5 生效日期: 2008-04-0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根据《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使拉萨市在“3?14” 事件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及时得到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再就业方面
  根据《通知》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申领发放失业救助金对象条件等明确如下:
  (一)享受对象
  享受对象为在拉萨市“3?14”事件中受损商户及其员工。
  (二)享受条件
  享受失业救助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2.经工商部门认定并出具确认书的;
  3.在“3?14” 事件中因受损而暂时失业的商户及其员工。
  (三)失业救助金标准
  1.对受损轻微的商户及其员工,每人发给3个月的失业救助金;
  2.对受损较轻的商户及其员工,每人发给6个月的失业救助金;
  3.对受损严重的商户及其员工,每人发给12个月的失业救助金;
  4.对受损较为严重的商户及其员工,每人发给18个月的失业救助金;
  5.对受损特别严重的商户及其员工,每人发给24个月的失业救助金;
  失业救助金月标准为每人月420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对受损商户的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受损商户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受损商户及员工花名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
  4.受损商户及员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领要求
  各受损商户在申请失业救助金时,须实事求是上报本店员工人数,不得以虚报或多报人员冒领失业救助金。领取失业救助金时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自治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领取(拉萨市夺底路26号),因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领的可由商户或家人代领。咨询电话0891-6383855。
  二、医疗保险方面
  (一)医疗费用(含门诊)申报程序
  1.区直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3.14”事件中受伤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填制《“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经参保单位审核并盖章后附医疗费单据(住院发票、出入院诊断证明、门诊发票),报送西藏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2.拉萨市(含县、区)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3.14”事件中受伤的,由参保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制《“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经参保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盖章后附医疗费单据(住院发票、出院诊断证明、门诊发票),报送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经拉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西藏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
  (二)医疗费用支付程序
  西藏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3.14”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和医疗费用单据审核确认后,将受伤者的医疗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咨询电话:0891-6868017。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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