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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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