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12-19 生效日期: 1950-12-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政财字令第398号
 
  第一条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依本条例之规定:交纳屠宰税。.
  第二条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第三条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
  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第四条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第五条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第六条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前项代征机构,税务机关得在代征税款内,提给3%以下的手续费。
  第七条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第八条为保护公共卫生及便利稽征,一般城市应逐步设置屠宰场。其管理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工商管理及卫生机关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施。第九条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条违章、违法行为之事项及其处罚如下:
  一、不依规定申报登记者,处以30万元以下之罚金;
  二、私宰牲畜及私运、私售肉类者,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之罚金;
  三、伪造税证、戳记或违禁宰杀,情节重大者,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一条前条违章、违法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20%—30%,奖给举发人,并为举发人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屠宰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局依本条例拟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各省(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定之。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