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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1 生效日期: 2011-01-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妇字[201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31号)

  

  各盟市卫生局:

  

   近期,2010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已下拨到各盟市。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利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 统,减少报销环节,方便孕产妇分娩出院时便捷办理住院分娩补助手续,现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盟市抓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纳入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管理,住院分娩孕产妇在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所现场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所结算垫付资金。

  

   二、在县域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出院结算时,按人均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各盟市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和 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在财政补助标准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再按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 报销。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按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三、在县域外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相关的身份证明等),到本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领取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分娩费用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请各盟市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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