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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隐患排查及内控机制建设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9 生效日期: 2011-03-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金办发[2011]3号
 各设区市政府金融办,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

  

  鄱阳县“2.11”重大案件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教训极其深刻。中央和省领导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责令有关部门彻查案件,同时做到举一反三,在辖区内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一次排查,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在制度上消除盲点和隐患。为贯彻中央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关于严格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赣纪发〔2011〕5号)要求,督促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排查,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各设区市金融办要按照赣纪发〔2011〕5号文件的要求,配合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于3月底前开展一次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各设区市金融办要注重将排查工作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和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相结合,及时查找资金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排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举一反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各设区市金融办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积极主动配合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控。要透过案件认真排查在制度设计上是否存在漏洞,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内控制度“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切实将各项金融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营运、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不断改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切实把内控制度建设纳入日常风险管理和常规风险监管工作中,强化风险排查和监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严禁从事非法金融和非法集资活动。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关于转发银监发〔2010〕75号文、76号文、77号文、80号文、99号文、100号文、101号文及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采取有效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实现内控目标。

  

  三、加强教育,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养

  

  各设区市金融办要督促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完善奖惩机制和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与员工的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提升晋级挂钩,大力营造忠实、勤勉、合规、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

  

  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员工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和警示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要以保障重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为基础,以“风险可控、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符合实际”为原则,优先保证基础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备,选派一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监督岗位,整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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