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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 2011-11-29
发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11]8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梧发〔2011〕34号)精神,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工作。我市现有在水利部门注册登记并管理的水库238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7座,小(1)型水库36座、小(2)型水库194座。小型水库数量占绝大部分。小型水库是农田水利的重要设施之一,有的还是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水源,小型水库对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目前,全市的大中型水库都落实了管理机构,实施规范管理,而小型水库还有相当一部分仍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甚至汛期都没有专人值班,仅靠所在地村委会人员或临时雇请人员看一下,无法达到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的要求,安全隐患严重。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安全度汛,是各级政府重要责任,必须高度重视。

  

  二、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对小型水库实行常规管理。从2012年3月份起,每座小型水库落实1名专职管护人员,常年管护水库,汛期(4至9月)增加2名临时管护人员,确保汛期有3人值守管护,确保水库汛期24小时有人值班管护。聘用的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属临时雇佣性质,不列入编制。

  

  三、加强对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的管理。除明确由各县(市、区)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以外,其他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由当地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并接受县(市、区)水利部门监督管理。

  

  四、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全年固定管护人员每月报酬不少于600元,汛期临时管护人员每月报酬不少于700元。各县(市、区)可视实际情况上浮。汛期补助每位管护人员通讯费用60元。水库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由乡镇水利站统一申领发放,按月支付。

  

  五、落实小型水库工程维护经费。县(市、区)政府应每年安排水库一定的工程维护经费,用于水库日常维修。每座水库工程维护经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六、对小(2)型水库进行复核。由水利部门负责,对目前已注册登记的小(2)型水库进行核查,对已多年不蓄水、没有效益的,或者已达不到小(2)型水库标准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相关程序重新登记,实施相应管理。

  

  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明确管护人员的聘用程序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步规范对小型水库的管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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