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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30 生效日期: 2011-11-30
发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印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桂政发〔2011〕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项目

  

  奖励对象为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所训练的运动员分训练、输送教练员和主管教练员两种类型。训练、输送教练员指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主管教练员是指我市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后所训练的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项目有:

  

  (一)比赛项目。

  

  1.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亚洲运动会(下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3.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残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特奥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下称亚残运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亚洲特奥会)。

  

  4.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5.全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

  

  6.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下称区运会)、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

  

  7.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

  

  8.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等。

  

  (二)教练员输送运动员奖励。

  

  (三)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四)运动员升学奖励。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名次奖励。

  

  1.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给予奖励。

  

  2.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获得名次奖励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与个人项目得名次奖励的标准相同。

  

  3.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二)教练员训练成绩奖励。

  

  1.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奖励(含团体、接力项目)的,该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所训练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奖励的,按奖励标准累计发放。

  

  2.如该运动员属于输送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训练并获得名次奖励的,其主管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标准与所训练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同时,其训练、输送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发放。

  

  3.集体项目(指球类大项)获得名次奖励的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0%发放。

  

  (三)输送奖。奖励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广西队、广西区体校(含广西跳水学校)以上训练机构的市、县(市、区)两级教练员。

  

  (四)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奖励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五)运动员升学奖励。奖励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运动会前3名、自治区年度锦标赛第1名和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

  

  第四条  各项奖励、输送奖奖金设置规定

  

  (一)比赛奖。

  

  1.国际比赛。

  

  (1)奥运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金牌奖100000元,银牌奖50000元,铜牌奖30000元。

  

  (3)残奥会:金牌奖200000元,银牌奖100000元,铜牌奖50000元。

  

  (4)特奥会奖励标准按残奥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世界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比赛。

  

  (1)亚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2)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3)亚残运会:金牌奖50000元,银牌奖30000元,铜牌奖20000元。

  

  (4)亚洲特奥会奖励标准按亚残运会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亚洲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比赛。

  

  (1)全运会:金牌奖30000元,银牌奖20000元,铜牌奖10000元。

  

  (2)全国锦标赛:金牌奖10000元,银牌奖5000元,铜牌奖3000元。

  

  (3)全国青少年锦标赛:金牌奖3000元,银牌奖2000元,铜牌奖1000元。

  

  (4)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老年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全区比赛。

  

  (1)区运会:金牌奖5000元,银牌奖3000元,铜牌奖2000元,第4名奖900元,第5名奖800元,第6名奖700元,第7名奖600元,第8名奖500元。

  

  (2)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金牌奖500元,银牌奖300元,铜牌奖200元。

  

  (3)全区农民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区残疾人运动会、全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区妇女运动会、全区老年人运动会、全区中学生运动会:金牌奖2500元,银牌奖1500元,铜牌奖1000元。全区少数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二)输送奖。按自治区体育局下发的年度业余训练输送人才奖励文件设置标准的50%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授予“梧州市劳动模范”、“ 梧州市先进工作者”、“ 梧州市三八红旗手”、“ 梧州市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运动员升学奖励

  

  (一)凡获得全国运动会和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妇女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比赛前3名以及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重点高中就读。

  

  (二)凡获得全区运动会和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第2、第3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自选一所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三)凡获得全区青少年(儿童)锦标赛第1名的运动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学生毕业时可在本辖区内安排一所条件较好的初中就读,初中生毕业时可保送到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四)凡达到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中毕业时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荣誉奖励及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金由市财政支付;行政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梧政发〔2005〕3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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