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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30 生效日期: 2011-11-30
发布部门: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融政办发[2011]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我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五年来,全县农民已获得新农合基金补偿超过1.2亿元,对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成果,做好2012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在筹资工作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政府职能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农民筹资的主体,各职能部门是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筹资工作职责的具体实施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筹资工作的组织、宣传、引导和基金收缴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农合筹资工作落实情况,并按实际缴费的参合农民(含民政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数和上级关于县级配套补助的有关规定,及时配套县级补助资金。

  

  (二)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合政策的好处,自愿参加新农合,从而提高参合率。

  

  (三)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的原则。要通过宣传,指导教育农民克服“有病者参合、无病者不参合”的狭隘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强化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的互助共济意识,做到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实现新农合保障的最大化。

  

  (四)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的原则。一是“母婴捆绑政策”,2012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补偿,但最好是鼓励家长为2012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出生后即可享受个人补偿待遇;二是对参加城镇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农林场工人可让其直接参加当地的新农合;三是简化外出农民工的报账手续,动员外出农民工尽量参加新农合;四是继续允许农业户籍家庭中尚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和尚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嫁入人员与所在家庭一同参加新农合,缴费按照5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乡、村两级收取农民的筹资款,必须按时全额上缴乡镇新农合办,由乡镇新农合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筹资款全额汇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不得抽逃、截留、挪用。

  

  三、筹资工作要求

  

  (一)筹资标准。根据中央安排,2012年度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筹资标准50元。

  

  (二)筹资时限。筹资参合工作于2011年12月2日正式启动,2012年2月29日结束。所有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保障的时间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合的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2012年的新农合政策保障,2012年1月1日至缴费之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新农合补偿。

  

  (三)筹资目标。2012年新农合参合率必须达到95%以上,统计参合率的分母以统计局公布2011年底当地农业人口数为准。各乡(镇)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制定工作计划,定任务、定进度、定人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四)方法步骤。

  

  第一步:准备阶段(2011年11月30日以前)。各乡(镇)研究制定筹资方案,召开财政、民政、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筹备召开乡(镇)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通过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使新农合筹资工作家喻户晓,为做好新农合筹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步:组织筹资(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1.按照票据管理规定集中申领专用收据。各乡(镇)在筹资工作正式开始前,按需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农合基金收缴专用收据,2012年2月29日前将所筹资金全部转入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

  

  2.结合实际确定筹资方式。可采取以村为单位集中下设若干个筹资缴费点或以村民组为单位设点,或采取由村、组干部入户收取筹资款等多种方式收取农民筹资款。在收取农民筹资款时,必须做到边收款、边开票、边注册登记。

  

  (1)开票、登记、注册,应以缴费农民的户籍证明资料为准,准确填写缴费农民的户口类别、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

  

  (2)做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参合的若干人姓名,应准确填写在缴费收据上,作为原始参合依据,以备查询。

  

  (3)开票、注册登记须以村民组为单位,票据与注册登记簿的缴费人员顺序保持一致,以便核对。

  

  (4)确保缴费人员、人数与开票和注册的人员、人数信息资料完全一致,不得出现错、重、漏现象。

  

  3.筹资款的上缴工作。各行政村应将已开出的筹资收据面额与筹资款数核对无误后,将筹资款和筹资票据存根联包括未使用完的票据一并上交到乡(镇)农合办。然后由乡(镇)农合办以村为单位核实票、款相符,核实领取票据与实际使用和结存相符,无误后,将本乡镇的筹资款全额汇入融水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帐号234612010100330280,账户名称:融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开户行:县信用联社〕。严禁截留、挪用,做到票、款及上缴金额三相符。

  

  四、筹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我县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确定乡(镇)长为辖区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或不能按时完成筹资工作任务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各乡(镇)要把筹资工作摆到乡镇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切实为筹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目前,我县新农合门诊看病实行的是参合农民家庭账户+门诊统筹模式。参合农民所交筹资款(2011年人均为30元、2012年人均为50元)全部打入其家庭账户,用于其家庭成员在乡、村、县三级医疗机构支付门诊费用,账户余额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外出务工群体,认真研究对策,加强联系,畅通筹资渠道,保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合。同时要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全面参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营造农民广泛支持参与筹资工作的氛围。严禁以任何借口为农民参合设障。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发改、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教育、人口与计生、药监、广电等部门),都要围绕做好全县的新农合筹资工作,认真落实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财政部门要加强筹集资金安全管理,做好筹资后的基金配套;民政部门要做好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工作,由县财政负担这部分参合费用,并于2012年1月25日前将参合费用划至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政策内双女户由自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名单,县财政负担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参合费用,并于2012年1月25日前将参合费用划至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广电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县筹资过程中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统计局要准确提供各乡镇农业人口数;卫生部门要做好2012年新农合实施方案制定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做好参合农民的信息管理和提供服务工作,按规定做好参合信息的输注维护工作。

  

  (四)要加强参合农民的信息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信息入网工作,确保2012年4月底前将参合农民的所有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要求录入网络的信息与注册信息一致。

  

  (五)加强筹资工作督查。一是县新农合领导小组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新农合工作情况的督查。二是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卫生局要经常性地了解各乡镇新农合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的汇总、通报和交流,推动工作的落实。三是各乡(镇)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按规定时限向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合管中心报送工作进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各乡镇上报进度适时予以通报,对宣传发动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的予以表彰,对宣传发动效果差、管理措施不落实、新农合工作进展慢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由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卫生局联合进行督查,并责成党政主要领导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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