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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2 生效日期: 2012-04-12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制定的《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农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1] 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 [2011] 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1] 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开展牲畜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牲畜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牲畜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在牲畜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在自配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牲畜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对假劣饲料兽药的识别能力。督促牲畜养殖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场(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活畜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实行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以及出省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牲畜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在屠宰生猪、肉牛、肉羊时,要严格执行“瘦肉精”自检制度,不履行自检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肉牛、肉羊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肉品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肉品加工环节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肉品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取消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并将违规用药信息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监督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年4月)。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2013年9月)。各区市县要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月-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要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9] 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三)强化投入保障,加强监督抽查。各区市县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满足工作、人员经费需求。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增加检测批次,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

  (四)加强监督执法,打击不法行为。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风险评估制度。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六)加大惩戒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涉“瘦肉精”违法违规事实,将非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向社会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3年内其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项目、资金等扶持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将“黑名单”作为企业是否享受项目、资金、信贷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宣传“瘦肉精”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

   大连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广田 副市长

  副组长:周 洲 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主任

  祁广殷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孙少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文旗 市经信委副主任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延锋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王文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志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荣 梅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爱民 市质监局副局长

  于克荒 市体育局副巡视员

  于 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顾 桦 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管局,电话83689265),顾桦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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