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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属直管开发区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2-31 生效日期: 2014-12-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属直管开发区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属直管开发区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31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预算监督工作、规范开发区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完善葫芦岛沿海经济带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葫委办发[2010]40号)等,结合我市开发区预算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独立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市属直管开发区、度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具体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和觉华岛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编制本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 开发区预算、决算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批准后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决算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并对政府采购、债务偿还以及部门预算决算中机构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编制预算草案。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编列到款,对重大支出项目要详细说明。预算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经政策,要适合开发区财政收支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开发区,按有关要求编制。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本开发区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送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开发区管委会要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年结余、结转资金明细表;

(三)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资金明细表及说明;

(四)政府采购辅助预算报表及说明;

(五)列至具体项目、具体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表及说明;

(六)截止到上年末债务余额、当年到期债务本息及当年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明细表及说明;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执行。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开发区预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前,可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的本年度基本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支付业务、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采取的措施及有关说明,于当年十月底之前报送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征求意见并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季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实际需要可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开发区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开发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开发区管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市审计部门监督整改落实,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的六到八月间,将本开发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三十日前,将开发区决算草案(含部门决算草案)报表和说明等有关资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上年决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属代管开发区以及县区属开发区的预算监督工作由代管或所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可参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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