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美国对华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4 生效日期: 1988-10-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88)外经贸法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及其他外资审批主管部门: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要求,凡在中国进行投资的美国投资者,欲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政治风险的保险,需要在投资合同中增加“股权的转让”条款,以确保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的代位权。根据中、美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年十月签订的投资保险协议,双方同意在投资合同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服务或管理合同等)增加上述条款,现将中英文的标准条款(英文略)附后,请参照办理,其中B方系指美国投资者。 
 
 
股权的转让 
 
  未取得一方的同意和审批部门的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进行转让(包括销售、转移、抵押、赠送或其他处置)。若一方欲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根据章程或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应有第一拒绝权或先买权,虽有上述规定,各方同意,B方(外方)可以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投资担保协议进行的保险,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向B方支付了赔偿时,将其在公司的利益转让给OPIC。转让后,OPIC应承担B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相应义务和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