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1)财国债字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
为了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国债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国债宣传,普及国债知识,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国债工作水平逐年有所提高,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批准,于1991年举办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现将竞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参照执行,组织好本地区的选拔赛。
附件: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实施方案
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实施方案
国债工作已10年,为国家财政筹资千亿元,3年的国债交易额超过百亿元。国债牵连着千家万户、亿万群众。国债发行、流通、兑付三个环节的工作已全面展开,全国国债工作队伍迅速发展,开创了国债工作新局面。为适应国债工作的迅速发展,定于1991年举办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以国债业务知识为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办单位
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部联合举办。
二、参赛对象
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具体从事国债工作的人员。
三、参赛资格及报名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内主管国债业务的股(科、处)及所属的财政部门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中,选拔7名选手(必须是所属财政部门的正式干部、职工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及2名领队组成2个代表队(其中3名选手参加债券业务知识竞赛,4名选手参加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于6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表将参赛选手及领队报各赛区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
四、竞赛的方式
整个竞赛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是债券业务知识的竞赛,另一部分是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的竞赛。两部分的竞赛均分预赛、决赛两个阶段进行。为了减少各赛区承办预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组织工作和保持竞赛的公平性,各赛区的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的预赛采取试券笔答的形式进行。预赛的试题由财政部统一命题。在各大区预赛时,如出现团体总分并列第一时,由财政部派出的代表当场抽签决定一个参加全国决赛的代表队。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的预赛采取现场操作的形式进行。预赛的试题由财政部统一命题,预赛个人单项第一名的选手参加全国决赛。各大区预赛如出现个人单项第一名名次并列时,由财政部派出代表当场抽签决定一名参加全国决赛的选手。
五、竞赛时间及地点
因由财政部统一命题,各大区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的时间,预算统一在1991年11月8日进行;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的预赛统一在1991年9月10日进行。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的决赛定于1991年12月下旬在北京市举行。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的决赛定在1991年9月下旬在沈阳市举行。
六、竞赛的主要内容
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的内容:
(一)国债基础知识,包括公债历史及有关理论,现行的政策法规、制度、外国的国债知识,等等;
(二)其他有价证券的常识;(三)有关国债的财政政策知识;
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内容:
(一)汇总传票;(二)债券清点;(三)分类制票;(四)债券整理。
七、竞赛组织工作
(一)拟设主席团,建议由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及有关人士组成。
(二)竞赛领导小组,由财政部、中央电视台各赛区预赛承办省(市)财政厅(局)领导组成。
(三)竞赛组织委员会,由国债司及承办预赛省(市)财政厅(局)综合处(债务处、信用处)、国债中介机构领导组成。
(四)裁判组:
裁判长:国债司领导;
裁判员:由国债司内债处有关干部及各赛区组委会推选的有关人员担任。
(五)承办预赛的单位由财政部选定:
1.承办债券业务知识竞赛的承办单位:华北地区:北京市财政局;东北地区;大连市财政局;华东地区:浙江省财政厅;中南地区:湖北省财政厅;西南地区:云南省财政厅;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承办债券业务技术操作竞赛的单位:华北地区山西省财政厅;东北地区辽宁省财政厅;华东地区山东省财政厅;中南地区武汉市财政局;西南地区重庆市财政局;西北地区西安市财政局。
八、评比及奖励办法
(一)各大区预赛的奖励办法,由各承办单位自行决定。
(二)债券业务知识竞赛决赛设团体前6名;奖励办法:按团体总分前6名的顺序分别颁发奖杯及奖品;对团体前6名的代表队选手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债券业务技术操作项目竞赛决赛只设个人单项“操作能手奖”。按操作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时间快慢决出“操作能手奖”名次。“操作能手奖”设前3名。
九、经费来源及开支范围
(一)以财政证券公司或其他单位赞助为主要来源。
(二)以国债推销经费补充。
(三)经费主要用于租用场地、赛事编导和奖品购置。
十、为了配合这次竞赛,财政部国债司组织编写了参考题及其参考答案。这本参考资料书拟在1991年7月底出版。希望各地在6月底以前将该书籍订购数电告财政部国债司。
十一、以上主要是决赛的实施方案,各大区组织预赛时可供参考。
附:
一、参加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报名表
二、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规则
附一:
参加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报名表
┌─────────┬───────┬─────────┬──────┐
│ │ │ │ │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 (照片) │
│ │ │ │ │
├─────────┴───────┴─────────┤ │
│ │ │
│工作单位: │ │
│ │ 1寸 │
├───────────────────────────┴──────┤
│ │
│参赛项目: │
│ │
├─────┬────────────────────────────┤
│ │ │
│ 工作单位 │ (盖章) │
│ │ │
│ │ │
│ 意 见 │ │
│ │ │
├─────┼────────────────────────────┤
│ │ │
│ 省 级 │ (盖章) │
│ │ │
│财政厅(局)│ │
│ │ │
│ 意 见 │ │
│ │ │
├─────┼────────────────────────────┤
│ │ │
│ 各 区 │ (盖章) │
│ │ │
│ 组委会 │ │
│ │ │
│ 意 见 │ │
│ │ │
└─────┴────────────────────────────┘
附二:
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一、参加比赛的代表队必须服从竞赛组织委员会领导,遵守各项规则。
二、比赛期间,参赛队员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如有异议,可通过领队向组委会反映,予以裁定。
第二条 各项比赛细则
一、债券基础知识部分
预赛竞赛规则:
1.参赛各队,由3名选手组成。竞赛采取试卷笔答的形式进行。参赛各队3名选手可共同商讨答题。
2.规定比赛时间一到,各参赛队选手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否则答题试卷无效。
3.比赛采取闭卷答题,参赛选手不准带任何参考材料。
决定竞赛规则:
1.参赛各队,由3名选手组成。竞赛分必答和抢答两部分,其中必答部分由3名选手各答一套题,由选后抽签确定。
2.比赛分数,100分为起点,每答对一题增加10分。必答题答错不减分,抢答题答错一题扣10分。
3.在抢答比赛时,抢答犯规扣减10分。
4.比赛答题时间为每题30秒钟,超过答题时间的不得分。
5.如遇并列情况加赛3道抢答题确定名次。
二、技术操作项目部分
这部分竞赛的预赛和决赛规则统一按本规则执行。每名选手限报二个单项。本部分竞赛只设个人单项奖,不设个人全能奖和团体奖。
(一)分类制票
1.每队参赛选手,发给排好顺序的1983--1990年度国库券60张(按6个档次,每档10张,5元、10元面值不等),年份、张数、面值、面额均等。现场公布各年份的每元单价,并可在赛前填好。在2分钟内,按年度和券面尾号进行分类清点,按规定的栏次填制“国库券买进凭证”,计算各年度国库券的券面合计额、各年度国库券的应付现金额和券面额、应付现金额的总计,填写日期、加盖名单。
2.债券清点计算完毕,须整齐地摆放在桌面上方,并举手示意裁判时。
3.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间速度计分。速度最快者得100元,速度排列第二者得99分,排列第三者得98分,以此类推。时间速度相同者并列。超过2分钟者,不计名次。
4.质量分:
(1)凭证填制和计算均正确者得100分;
(2)各栏次计算准确,但年份、日期没填及名单没盖者,每项扣3分;
(3)各栏次计算准确,只有总计券面额写错或漏写者,扣5分;
(4)券面额和应付现金额及合计、总计额,每错一处扣20分。
5.速度分与质量分合并计算,按分数高低排列名次。
(二)债券单指单张清点
1.每队参赛选手,分发给××年5元面值不打把国库券700张,限时2.5分钟,每清点100张打成一把,并加盖名章。
2.裁判宣布“最后10秒钟”时,选手立即停止清点,并将清点不足100张的国库券打把,在“腰条”上记载张数,不盖章。
3.必须单指单张清点,不准多指多张、扇面点,违者取消成绩。
4.质量要求:每把券必须整齐(四面不露头)、腰条捆紧、券不折叠、盖章清楚。
5.有下列情形者,扣减张数:
(1)每把100张中,不论多或少若干张,均不计算该把成绩,不足100张的零把,腰条上记载的张数与实际不符合者,也不计算该零把的成绩;
(2)腰条松散、发行散券者,该把不计算成绩;
(3)腰条松散、虽未发生散券,但用笔一挑即开者,扣减10张;
(4)小把不整齐(露头或折叠),扣减5张;
(5)漏盖名章,扣该把5张。
6.按最后裁定清点实得张数多少,排定名次。
(三)债券整理
1.每队参赛选手,分发给××年度5元面值打把国库券10把(每把100张),裁判宣布开始后,将每把腰条拆开,重新打把,10把用手工打成一捆,并捆紧。捆绳两竖一横,打三点结点,写好封签,粘到券的背面,在每把的腰条和封签上均加盖名章,完成后即刻举手示意裁判计时。
2.按时间快慢计算速度分。即第一名得100分,第二名得99分,第三名得98分,以此类推。时间相同者成绩并列。
3.质量分;打把腰条要居券的长度二分之一处。捆绳竖向要居券的长度四分之一处,横向居券的宽度二分之一处。捆绳必须打三个结点。封签按内容要求填全,贴正,粘贴面积不得少于券面的五分之四。名章盖全,不准用滚轮章、手指章。
质量满分100分。
4.有下列情形者扣分:
(1)打把腰条偏离中线左或右各5毫米以上(含5毫米)者,每把扣3分;
(2)捆绳少一个结点扣5分,竖向、横向捆绳偏离质量要求位置5毫米者扣3分,最后结扣用笔一挑即开者扣5分;
(3)封签填写不全,每少一项或错写一项扣2分;
(4)粘贴面积少于券面五分之四者扣2分;
(5)印章不全,每少盖一个章扣1分。
5.速度分和质量分合并计算,按合计分值高低排列名次。分值相等者,名次并列。
(四)汇总传票
1.每队参赛选手,发给一本传票,赛前指定20面共100个数,限时五分钟,同行数相加,答数记在答卷内。
2.按发给的汇总传票答卷,由第一题序组开始,按规定页数,填写答数。按“汇总传票答卷”顺序答题,违者不计成绩。
3.比赛一律用算盘计数,大小不限,位数不限。
4.当裁判宣布“最后10秒钟”时,一律停止计数,违例者不计成绩。将已打完的页数和合计数,在10秒钟之内填入答卷。
5.比赛开始之前,先将编号、单位、姓名、日期填好;
6.每答对一行得20分,另页答对按页数计算,每页1分。一行20页,多打或少打一页及答错者,均不得分也不扣分。另页合计答错也不得分、不扣分。
按最后得分多少排列名次。
第三条 附则
1.参赛代表队及选手分组、顺序、均抽签决定。选手必须衣着整洁、佩带号码,按时参加比赛。
2.比赛用算盘、计算器、笔、夹均由选手自备:其他用品,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3.赛前,选手要按规则要求做好准备,不得违例,比赛结束后统一退场。
4.选手在比赛中,违反竞赛规则,即取消该项比赛成绩。
附:汇总传票答卷。
附:
编号:
单位: 汇总传票答卷
姓名:
┌──┬──────┬──────┬───┬─────────────┐
│题序│自 至 页 │ 终止页数 │ 行数 │ 答 数 │
├──┼──────┼──────┼───┼─────────────┤
│一 │自 页至 页│ 页│一 │ │
├──┼──────┼──────┼───┼─────────────┤
│ │ │ 页│二 │ │
├──┼──────┼──────┼───┼─────────────┤
│ │ │ 页│三 │ │
├──┼──────┼──────┼───┼─────────────┤
│ │ │ 页│四 │ │
├──┼──────┼──────┼───┼─────────────┤
│ │ │ 页│五 │ │
├──┼──────┼──────┼───┼─────────────┤
│二 │自 页至 页│ 页│一 │ │
├──┼──────┼──────┼───┼─────────────┤
│ │ │ 页│二 │ │
├──┼──────┼──────┼───┼─────────────┤
│ │ │ 页│三 │ │
├──┼──────┼──────┼───┼─────────────┤
│ │ │ 页│四 │ │
├──┼──────┼──────┼───┼─────────────┤
│ │ │ 页│五 │ │
├──┼──────┼──────┼───┼─────────────┤
│三 │自 页至 页│ 页│一 │ │
├──┼──────┼──────┼───┼─────────────┤
│ │ │ 页│二 │ │
├──┼──────┼──────┼───┼─────────────┤
│ │ │ 页│三 │ │
├──┼──────┼──────┼───┼─────────────┤
│ │ │ 页│四 │ │
├──┼──────┼──────┼───┼─────────────┤
│ │ │ 页│五 │ │
├──┼──────┼──────┼───┼─────────────┤
│四 │自 页至 页│ 页│一 │ │
├──┼──────┼──────┼───┼─────────────┤
│ │ │ 页│二 │ │
├──┼──────┼──────┼───┼─────────────┤
│ │ │ 页│三 │ │
├──┼──────┼──────┼───┼─────────────┤
│ │ │ 页│四 │ │
├──┼──────┼──────┼───┼─────────────┤
│ │ │ 页│五 │ │
├──┼──────┼──────┼───┼─────────────┤
│ │ │ │ │ │
├──┼──────┼──────┼───┼─────────────┤
│ │ │ │ │ │
└──┴──────┴──────┴───┴─────────────┘
注:行数打全者不填终止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