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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干部使用和待遇问题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04-21 生效日期: 1979-04-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农业科技人员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农业科技人员的进步。农业科技干部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德才兼备的要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室和技术推广单位的负责人,应从科技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二、要给农业技术专家配备必要的助手;田间试验时要配备必要的农业工人。 
  三、参照原农林部[78]农林(政)字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年上半年对农业科技人员进行一次晋升工作。 
  四、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的科学实践。对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县属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农业技术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推广工作,按当地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外出从事土壤普查、林业和水利勘探等工作的,可参照国务院有关地质勘探的规定发给津贴。夜间从事观察、治虫等科研工作的,按规定发给夜餐费。农业科技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费,可参照劳动部门对工业上的现行规定办理。 
  六、要逐步解决农业科技人员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国营农林四场和不在城镇的农业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其爱人户口在农村的,可在本单位自产粮中供应口粮,并准许入户(仍为非城镇户口);没有条件供应口粮的,可商迁到所在单位附近的生产队入户。因工作需要调往偏僻地区的农业科技人员,其子女可留在原地上学,也允许到父母身边就学。 
  七、用非所学的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要尽快归队,各有关单位都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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