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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1983)2号文件处理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24 生效日期: 1983-06-24
发布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央军委转发[1983]1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1983>2号文件《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军委纪委4月5日已向全军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处理。建房、分房问题,中央、中央军委、总部已有明文规定,各单位在检查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关于军队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央军委1979年2月16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和总后勤部1987年7月27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质量标准》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因为军队建房、分房情况比较复杂,这次检查处理又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使各单位有所遵循,经与总后勤部共同研究,规定如下:
  一、关于超标准建房问题
  1.未开工(基础未开槽)的干部住房工程,设计超标准的,必须按标准修改设计,否则,不准开工。如不修改,仍强行开工的,按违纪论处,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2.已开工的超标准干部住房工程(指单项工程),基础已开槽,具备修改设计条件的,亦应修改设计;确实不能修改的,可继续建设,但其内外装修、设备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能修改而不修改的,按违纪论处,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3.凡个人利用职权建设的超标准住房,其超出部分的经费自付,产权归公;由单位领导决定建设超标准住房的,单位领导必须检讨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拒不执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关于超标准住房问题
  1.已建成的超面积标准住房,达到上一级或几级面积标准的,必须调整给相应职级的干部使用,不得随意分配住用。
  2.凡不超过一级或超过一级以上调整确有困难的,其超面积部分的房租加收50%。
  3.一个干部只能按标准住用一处住房,不得超标准占用两处或多处住房。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与干部同住,不能同住的,其住房应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如确实子女多住不下,其所在工作单位又一时分配不了住房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军队师以上单位批准,可暂时借用军队住房,待所在单位分给住房,应即搬出。无特殊困难,为子女、亲属多占的住房,必须限期腾交营房管理部门。经做工作拒不腾交的,以违纪论处。
  4.干部工作调动(包括离、退休干部另分配了住房的),应人走家搬,将原住房交回。调往边疆工作的干部,因特殊情况家属不能随迁,干部在调入单位住单身宿舍的,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其宿舍可由干部原工作单位妥善安排(超面积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处理)。干部调动,已工作的子女住房应由子女工作单位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由干部调出单位酌情另行暂借住房,原住房收回。

  三、关于不交或少交房租、电费和超标准占用营具问题
  1.凡住用军队房屋者,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军委1979年2月16日颁布的《军队干部宿舍收费标准及办法》和各大单位收取电费的规定交纳房租、电费。单位自行减免的,应立即改正。不改者,要追究责任。不交或少交房租、电费的,欠多少必须补交多少。一时交纳有困难的,要与营房管理部门协商分期付清,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拒不交纳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否则,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水、停电、收回房屋。
  2.使用营具,必须按中央军委1978年10月2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具配备标准》执行,不得多要多占,不得化公为私。超标准占用的营具必须退还营房管理部门;调动工作,必须办理营具交接手续,不得擅自带走和处理。违犯上述规定的,要按营具原价扣款。拒不执行者,要严肃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住军队房屋的所有人员。
  这次检查处理建房、住房等问题,一律从中央、中央军委以及总部、各大单位的上述有关标准、规定颁发之日算起。在此之前的问题,不追究责任,其住房超标准的以及房租、电费等问题,按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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