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铁路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3 生效日期: 2006-02-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6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14961号令增订公布第34-1、67-1、67-2条条文

  第34-1条民营铁路列车驾驶人员未经交通部检定合格并发给执照后,不得驾驶列车。民营铁路机构亦不得派任之。

  前项列车驾驶人员检定、执照核发及管理等事项之规则,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项检定业务,得委托机关、团体办理之;受委托者之资格、条件、责任及监督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7-1条民营铁路机构违反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派任未经检定合格且领有执照之人担任铁路列车驾驶人员者,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67-2条民营铁路列车驾驶人员违反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检定合格并领有执照而驾驶列车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相关法规: 台湾 铁路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