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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中医门诊总额——中医鼓励结合现代科技加强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50001623号
    一、依据:

依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95年度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及其分配方式」公告办理。

二、目的:

提升中医病历纪录品质、促进中医学术现代化与国际化、提高中医医疗服务品质。

三、申请资格:

(一)依据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委托中医师公会全联会办理『九十二年度中医医院暨医院附设中医部门访查作业程序』(附件一)评定合格院所。

(二)经中医师公会全联会比照上开作业程序访查合格之中医特约医事服务机构。

四、申请程序申请施行之中医特约医疗机构应检送申请表及计画书,以挂号邮寄方式向中医师公会全联会提出申请。

(一)本计画申请表(附件二)。

(二)本计画书之规范内容如下:

1.书写格式:以word形式建檔,A4版面,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标)楷书14号字型,横式书写。

2.封面:包括计画名称、执行单位、执行期间。

3.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1)前言:请叙述申请本实施方案动机,包括使用中医仪器种类,医疗资源提供情形及需求状况等。

(2)目的:分点具体列述所要达成之目标。

(3)实施方法与步骤:请依实施方案内容分别具体列述,并应包括下列项目:

(a)医疗人力资源:请详述执行本计画之医事人力名单及其学经历、身分证字号、中医师证号及其完整训练之证明。

(b)仪器种类。

(c)仪器稳定性及安全性检测证明。

(d)适应症。

(e)实证基础。

(f)评估标准。

(g)标准作业程序。

(h)不良反应纪录及通报。

(i)仪器定期维护记录。

(j)经费评估:请详述经费评估之方法及内容,经费请依本计画第八点之(一)本计画「支付标准表」之诊疗项目及支付点数预估。

4.评估预期效益:请详述计画实施后预期达成之效益指针。

五、申请时间:

自公告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六、受理审查

(一)中医师公会全联会收齐申请案件后,遴聘专家学者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以邮戳为凭)函复审查结果。

(二)经审查通过并收到回复函之中医特约医疗机构,检具中医师公会全联会之同意函与中央健康保险局(以下简称健保局)辖区分局以换文方式申请办理本实施方案服务,即可执行。

七、支付方式本实施方案按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中医部门支付标准申报。

八、经费来源:中医门诊总额95年医疗费用「一般服务预算费用」中支付。

九、医疗服务申报与审查

(一)执行本实施方案之医疗院所,有关医疗服务申报及支付、程序审查、专业审查、事前审查、实地审查及档案分析,除另有规定外,按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审查办法办理。

(二)执行本实施方案之医疗院所申报案件审查采立意抽审,不列入一般抽样。

(三)健保局特约医事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服务点数申报总表:本实施方案申报之医疗费用列为项目案件。

(四)健保局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点数清单及医令清单:案件分类请填写「23」(中医鼓励结合现代科技加强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十、执行报告经审查通过执行本实施方案者,应于实施方案年度结束十五日前检送初步执行报告,并于执行结束或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前,检送执行报告至中医师公会全联会,初步执行报告及执行报告之格式及内容,依送审计画书之内容及要项撰写执行成果及实施效益,初步执行报告由中医师公会全联会聘请专家学者进行评量,评量结果做为下年度审查之依据。

十一、办理本实施方案之中医特约医疗机构、实施成效不佳或执行者未依本实施方案规定事项办理者,得经中医师公会全联会重新评估后转请健保局各分局同意终止执行者办理本实施方案服务。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健保局会同中医门诊总额受托办理单位研订后,送费协会备查,由健保局公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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