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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县县有不动产产籍管理作业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3 生效日期: 2006-01-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产字第095000259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台南县政府府财产字第095000259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发文日起施行

  壹、总述

  一、为执行台南县县有不动产产籍管理,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系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筑改良物。

  三、本规范所称主管机关为本府财政局;管理机关、单位为直接使用机关、单位、学校或依业务属性区分之各业务单位。

  四、管理机关、单位应就所经管之不动产,设置财产资料卡(以下简称财产卡)及明细分类帐,并备份送主管机关汇总建档列管。财产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为原则。

  财产帐、卡已建立电子数据文件者,得以电子档案或网络传输替代,并定期备援。

  五、财产卡由管理机关、单位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随时注意产籍资料之异动,如有误缮、漏登、标示变更或其它原因致产籍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者,管理机关、单位应办理异动更正,并将异动情形通知主管机关厘正产籍资料。

  六、各类财产帐及财产卡一经设置,应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毁损遗失时,应予补建。

  七、管理机关、单位应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及他项权利证明书等财产权利凭证,设置备查簿,随时登记其收发情形,以备查考。

  八、管理财产帐、卡之人员异动时,其保管之财产帐、卡、财产清册、财产权利凭证及财产登记凭证,应列册办理交接。

  九、主管机关对于各管理机关、单位产籍登记事务,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落实产籍管理。

  十、主管机关应就管理之产籍资料每年定期与土地登记资料进行检核,使产籍资料与土地登记资料一致,以健全产籍管理。

  贰、产籍之登录列管

  一、管理机关、单位应依所管有不动产性质,区分类别为公务用、公共用、事业用或非公用不动产登录列管。

  二、土地新增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登录及列管:

  (一)发生原因依法征收、价购、接管、受赠及奉核定有偿拨用等原因,增加经管之县有土地。

  (二)列帐价格按当期申报地价列帐。价购、征收或有偿拨用者,依其取得之价格列帐,并俟取得价格低于当期申报地价时,再依申报地价调整产价。

  (三)登录列管

  1.管理机关、单位于地政事务所办竣征收、价购、接管、受赠及有偿拨用等登记后,登录财产卡资料列帐管理。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1)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2)财产增加单

  (3)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未缮状者免附)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建档列管:

  (1)财产卡

  (2)财产增减表

  (3)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登记誊本影本

  (4)地籍图影本

  (5)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影本

  (6)产权取得证明文件影本4.将下列文件列册保管:

  (1)财产卡

  (2)土地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

  (3)土地登记誊本

  (4)地籍图

  (5)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6)产权取得证明文件

  (7)已申请鉴界者之立桩照片(能看出桩位及周遭明显地形地物),以利桩位遗失时,可大致判定桩位地界之用

  (8)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约文件及奉准原签三、建物新增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登录及列管:

  (一)发生原因依法买卖取得、接管、受赠、奉核定有偿拨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经管之县有建物。

  (二)列帐价格按建筑支出费用或取得之原价列帐;但建筑支出费用或取得之原价无法查明者,依税捐机关当期课税现值列帐,无课税现值者,由管理机关、单位估定之。

  (三)登录列管

  1.管理机关、单位于地政事务所办竣建物买卖取得、接管、受赠、有偿拨用、新建等登记后,登录财产卡资料列帐管理。如短期无法办理建物登记或未能办理建物登记者,则于完成点交后,向税捐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税籍,并自行编列临时建号,登录财产卡资料列帐管理。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1)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2)财产增加单

  (3)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未缮状者免附)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建档列管:

  (1)财产卡

  (2)财产增减表

  (3)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或建物登记誊本影本

  (4)产权取得证明文件或点交记录(未办登记者)

  (5)税籍资料

  4.将下列文件列册保管:

  (1)财产卡

  (2)建物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

  (3)建物登记誊本

  (4)建物建造、使用执照及测量成果图

  (5)位置平面图

  (6)点交纪录(未办登记者)

  (7)税籍资料

  (8)产权取得证明文件

  (9)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约文件及奉准原签

  叁、产籍之异动处理

  一、土地减少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异动:

  (一)发生原因依法撤销征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级政府机关有偿拨用等原因,减少经管之县有土地(或价值)。

  (二)除帐

  1.管理机关、单位于地政事务所办竣登记后,将产籍资料办理减损除帐或减值处理。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1)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2)财产减损单

  (3)土地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厘正列管资料:

  (1)财产增减表

  (2)土地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减少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异动:

  (一)发生原因因出售、报废及拆除、有偿拨用、灭失等原因,减少经管之县有建物(或价值)。

  (二)除帐

  1.管理机关、单位于地政机关办竣登记后,将产籍资料办理减损除帐或减值处理;建物未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者,依行政院订颁各机关学校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等规定办理。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1)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2)财产减损(减值)单

  (3)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厘正列管资料:

  (1)财产增减表

  (2)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财产卡(部分灭失)

  (4)建物所有权状影本(部分灭失)

  三、管理机关、单位变更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异动:

  (一)发生原因因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移转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级政府机关拨用等原因,变更管理机关、单位。

  (二)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移转使用,变更管理机关、单位之登录列管:

  1.原管理机关、单位应办事项:

  (1)将产籍资料办理减损除帐。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A.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B.财产减损单

  C.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厘正列管资料:

  A.财产增减表

  B.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机关、单位应办事项:

  (1)登录财产卡资料列帐管理。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A.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B.财产增加单

  C.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未缮状者免附)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建档列管:

  A.财产卡

  B.财产增减表

  C.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影本

  D.地籍图影本

  E.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影本

  F.建物测量成果图影本

  G.产权取得证明文件影本

  (4)将下列文件列册保管:

  A.财产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

  D.地籍图

  E.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F.建物测量成果图

  G.产权取得证明文件

  H.税籍资料

  (三)奉核定由他级政府机关拨用,变更管理机关之登录列管:

  1.原管理机关、单位应办事项:

  (1)于地政事务所办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将产籍资料办理减损除帐。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A.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B.财产减损单

  C.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厘正列管资料:

  A.财产增减表

  B.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影本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机关应办事项:

  (1)于地政事务所办竣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并发给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后,办理产籍登录。

  (2)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核备:

  A.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B.财产增减表

  (3)将下列文件列册保管:

  A.财产卡

  B.土地、建物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

  C.土地、建物登记誊本

  D.地籍图

  E.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F.建物测量成果图

  G.产权取得证明文件

  H.税籍资料

  四、因土地分割、合并、重测、重划及地价调整等原因,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产籍异动:

  (一)列帐价格:

  土地分割、合并、重测、重划,依异动后之申报地价入帐。

  (二)登录列管

  1.土地分割、合并、重测、重划后之登录列管:

  (1)管理机关、单位于地政事务所办竣登记后,将分割、合并、重测、重划前之资料办理减损更新,并重新登录分割、合并、重测、重划后之各笔土地资料。

  (2)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A.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B.财产增(减)单

  C.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未缮状者免附)或其它证明文件影本

  (3)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建档列管:

  A.财产卡

  B.财产增减表

  C.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登记誊本影本

  D.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影本

  E.分算地价表影本

  (4)将下列文件列册保管:

  A.财产卡

  B.土地所有权状(未缮状者免附)

  C.土地登记誊本

  D.地籍图

  E.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2.地价调整之登录列管:

  (1)主管机关每年一月应于产籍数据输入当期土地公告现值,并随公告地价调整登录申报地价,以调整帐值。

  (2)管理机关、单位应随公告地价调整登录申报地价,以调整帐值。

  肆、产籍之检核

  一、主管机关应就县有土地之产籍资料,每年至少与地籍总归户数据检验一次,并得视需要不定期办理。数据检验结果不符者,应交由管理机关、单位查明更正,并由主管机关追踪列管。

  二、管理机关、单位对于资料不符之处理:

  (一)地段、地号不符者,应洽地政机关查明是否曾办理重测或重划,并依查证结果办理产籍异动更正。

  (二)因征收、价购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财产帐者,应依规定办理产籍新增。

  (三)已建立财产帐卡而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者,应依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洽地政事务所办理产权登记。

  (四)面积不符者,应洽地政机关查询该笔土地是否曾办理分割,或系误缮,并依查证结果办理面积异动更正。

  (五)申报地价、公告现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或编定不符者,依地政资料办理产籍异动;都市计画土地则另洽都市计画单位查明都市计画分区及用地别,办理产籍异动。

  伍、报表作业

  一、平时报表:

  管理机关、单位于办理产籍新增或异动,涉及财产增减作业时,应检附下列文件陈报机关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一)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二)财产增加(减损、转增、转减、增值、减值)单

  (三)相关证明文件影本

  二、月报表:

  (一)各管理机关、单位财产管理人员每月应打印下列报表陈报首长核定后,乙份送交会计单位:

  1.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2.财产增减表

  (二)土地、建物资料有异动时(公告地价调整除外),管理机关、单位应于一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建档列管:

  1.所有权状影本或登记誊本影本

  2.使用分区证明影本

  3.财产卡

  4.财产增减表

  三、半年及年报表:

  管理机关、单位于每年七月、元月十五日前,应检附下列文件函送财政局:

  (一)财产增减表

  (二)财产分类量值统计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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