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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政府编制九十四年度地方总决算应行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 2005-12-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实一字第094000899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实一字第094000899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5点

一、各县(市)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有关九十四年度地方总决算及单位决算之编报,依本注意事项之规定办理。

二、各机关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本位币为准。

三、总决算及单位决算应具备书表,应依行政院主计处规定之书表格式说明编制,不得遗漏;若为应业务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书表。

四、单位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封底、目录及总说明,并依照行政院主计处所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于封面加盖机关长官、主办会计人员职名章、机关印信(该等印章并得以套印方式处理),依规定分送有关机关。

五、各机关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得延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分别送达有关机关。

六、总说明应将施政计划之实施状况、总预算执行概况、县(市)库收支实况、年度终了日资产负债实况及其它有关重要资料等详细列举说明。

七、岁入、岁出决算表科目名称,应按照核定总预算科目顺序,并按经常门、资本门分别编列,岁入各科目包括一种以上之来源或一个以上经征机关之收入,应加编岁入决算来源别机关别综计表。岁出各科目包括一个以上使用经费机关之支出,应加编岁出决算政事别机关别综计表。

八、凡追加(减)预算数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动支各项预备金致使原预算数发生变动者,其数额应编入决算表本年度预算增减数栏,其收支应列入决算数栏。

九、本年度岁入、岁出决算表及以前年度岁入、岁出转入数决算表,应分别编报。

十、收支简明比较分析表内编列之移用以前年度岁计剩余,如于年终结算时,岁入、岁出相抵已不发生差短,则不必由累计余绌转入,倘相抵后发生短绌时,其转入数应以所发生之短绌数为限。

十一、垫付款及暂收款等悬记科目,应于年度终了前分别查明清理,勿任久悬。

十二、县(市)政府应就各单位决算及公库出纳终结报告,参照总会计记录,编成地方总决算书,于九十五年四月底前分送各该管审计室及行政院主计处。

十三、各机关经收之岁入各款,均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库,其已收未于上列规定期限内解库者,应叙明理由,限于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解缴,并仍列作当年度之收入。至已缴库部分,如有科目误填者,应于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达县(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办理转帐(缴款书或转正通知单加盖九十四年度戳记)。应收岁入款及应收岁入保留款注销及减免者,限于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报县(市)政府,并应切实详为审核,以避免岁入财源之流失;注销或减免未经财政局核准者,循申请保留案件审核作业规定办理;审核确定后,应于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前,将核定情形分别通知申请机关并副知该管审计室。

十四、各机关收回本年度支付之款项(含以前年度保留库款于本年度支付者,不含审计机关剔除款),应填具「支出收回书」解缴,并冲减原支付科目。

各机关收回以前年度已预付并经保留之款项,应将「应付岁出款」或「应付岁出保留款」科目冲转至「经费剩余-待纳库部分」科目,并填具「缴款书」缴库处理。

各机关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之款项,应填具「缴款书」,以「其它收入-杂项收入-收回以前年度岁出」缴库处理。

十五、各机关经审计机关审定之剔除经费,应依规定填具「缴款书」收回缴库,其尚未收回之剔除经费,应依审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办理。

十六、各机关提领之零用金,应依照规定悉数冲转或收回,已在零用金项下支付之款项,如不属于原领用之支付科目者,应由各该机关编制转帐凭单,送财政局办理转帐,如有余额,应填具「支出收回书」缴还县(市)库存款户,不得悬列帐上。

十七、各机关之暂收款、保管款、代收款、代办经费及借入款,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别查明清理、不得久悬。有未及清理者,应订明清理时限。如代收及代办计划完成,结余经费应尽速依规定退还委托机关,倘不须退还时,应以「其它收入-杂项收入-其它杂项收入」解库,不得移用。

各机关预算外收入及预算内超收,应全部解库,不得坐抵或挪移垫用(收支并列计划收入超收亦应悉数解库列为本年度岁入)。

十八、各机关各项预付款项,除因契约责任尚未终了,计划尚未办竣,必须留待继续清理者外,均应冲转或收回,如有未及冲回者,应叙明原因,并订定收回时限。

十九、各机关九十四年度预算(含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发生债务或契约责任者,应即停止支用。其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发生之债务或契约责任,经主办会计人员详加审核后,以「经费支出」科目继续支付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为止(付款凭单及支出收回书应以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达财政局为限)。

二十、会计年度终了,各机关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岁入、岁出款项,须转入下年度继续处理者,应依「县(市)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保留相关事宜,并列入决算处理。

二十一、各机关因事实需要,由县(市)库垫拨或属收支并列之经费,其已列入九十四年度追加预算完成法定程序者,应予查明在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前依规定手续办理转帐,逾期未转帐者,应依规定申请保留。

二十二、九十四年度各县(市)地方总预算所列损失及赔偿费、补助支出、公教人员退休及抚恤暨各项补助等统筹经费,在年度终了时尚未核定动支部分,不得办理保留。

二十三、各机关征收或价购土地(含地上物)所需补偿费,业经核定或协议补偿数,一再通知业主仍未领取者,经依规定存入保管专户,得根据存入专户凭证支列,不必办理保留。

二十四、各机关以前年度应收岁入款、应收岁入保留款、应付岁出款、应付岁出保留款,于年度终了届满五年而仍未能实现者,可于办理决算时列为减免或注销数处理,但依其它法律规定必须继续收付而实现,其属于收入者,应列于各该实现年度之岁入,其属于支付者,应由各机关在各该实现年度原预算内列支。

二十五、已奉准保留之经费,应依案执行。工程或计划结束时,如有节余,应停止支用。

二十六、各机关九十四年度所保留之应付岁出款或应付岁出保留款,应依县(市)政府个案核定期限办理清结,如事实确需延长使用者,应详叙理由申请延长保留期限。

二十七、九十三年度以前年度(包括九十三年度)核准保留之应付岁出款或应付岁出保留款,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使用部分,如符合预算法第七十六条或依合约必须继续支用,应重新申请保留外,其余应停止支付并缴库。

二十八、各机关预算执行结果如有剩余经费(包括学校课业活动及其它收支并列经费剩余),除与原工程事项有关,并经报奉县(市)政府核准,及补助计划经补助机关同意继续支用外,均应停支缴库。

二十九、各机关编制决算报告,应将各项工作计划实施情形、预算执行概况、财政实况及其它有关重要资料等,于总说明内详细列举说明。工作计划实施情形应说明施政计划之成果及已成未成程度;执行进度落后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叙明原因及改善措施。

三十、各机关单位决算除财产量值总目录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目录应连同财产增减报告于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送达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并编具财产量值总目录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目录于九十五年二月底前送达主计室外,余应于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别送达县(市)政府及该管审计室审核。

三十一、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其收支如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以上者,应分年编制年度会计报告,收支执行期满后,应即依照决算法规定办理决算。其有未结清数者,仍应继续按年办理决算。

三十二、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之年度会计报告及特别决算,依第三十点规定编送。

三十三、乡(镇、市)公所办理岁入、岁出决算事项,准用本注意事项规定。

三十四、乡(镇、市)总决算应于九十五年六月底前依照地方制度法规定分别送达代表会、该管审计室及县政府。并由县政府将乡(镇、市)总决算汇编三份于九十五年七月底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另一份送达该管审计室。

三十五、各机关依本注意事项规定需编制之各种书表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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