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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补助台湾观光巴士宣传行销及提升服务品质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旅字第0945002147号令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观光局观旅字第094500214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台湾观光巴士旅游产品之服务品质及整体形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补助对象,系指加入台湾观光巴士系统之旅行业或观光公益法人。

  三、补助对象办理下列事项(以下简称补助事项)者,得向本局申请补助:

  (一)台湾观光巴士车体彩绘。

  (二)台湾观光巴士行销推广。

  (三)台湾观光巴士人员训练。

  (四)其它可提升台湾观光巴士服务品质之措施。

  四、补助对象向本局申请补助时,应备具下列文件:

  (一)就第三点第一款规定之补助事项申请补助者,应检具申请表(如附件一)及车体彩绘设计图。

  (二)就第三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之补助事项申请补助者,应检具申请书(如附件二)。

  申请补助,未备具前项文件者,本局得限期补正一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本局得不受理。

  五、补助对象就第三点第一款规定之补助事项申请补助,经本局受理后,由业务承办单位依所提报申请表之内容办理审查,并拟订补助金额,循行政程序签报首长后,依核定结果办理。

  前项补助金额,依车体彩绘面积核定之,其最高金额如下,并不得超过办理该补助事项总经费之百分之九十:

  (一)以喷绘方式彩绘车体者新台币十五万元。

  (二)以彩贴方式彩绘车体者新台币八万元。

  六、补助对象就第三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之补助事项申请补助,经本局受理后,由业务承办单位审核下列事项,并拟订补助经费;其金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应循行政程序签报首长后,依核定结果办理;其金额逾新台币十万元者,由本局成立经费审核小组审查。

  (一)申请目的。

  (二)执行内容与方式或人员训练时间与地点。

  (三)其它合作对象或拟聘讲师数据。

  (四)预期成果与效益。

  (五)预算经费、申请补助金额及其它经费来源。

  就第三点第二款申请补助者,以补助行销推广所需经费为原则。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办理该补助事项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补助对象为旅行业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补助对象为观光公益法人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

  就第三点第三款申请补助者,以补助台湾观光巴士服务人员训练所需讲师及教材费用为原则。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办理该补助事项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补助对象为旅行业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补助对象为观光公益法人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

  就第三点第四款申请补助者,其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办理该补助事项总经费之百分之五十;补助对象为旅行业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补助对象为观光公益法人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

  七、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应于办理补助事项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前项申请经本局核准者,应依核准函所订期限完成补助事项,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核销:

  (一)领据。

  (二)接受交通部观光局补助计划总经费及分摊表。

  (三)经费支出明细表。

  (四)成果报告一式三份。

  (五)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权书。

  (六)受补助者拨款银行账号。

  前项申请核销日期,至迟不得逾越当年十二月二十日。

  补助对象办理补助事项所取得之支出原始凭证正本,应由补助对象保存,以备相关单位查核。

  八、本局应不定期查核补助对象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

  补助对象办理补助事项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其情节重大者,于一年内不得申请补助。

  九、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应遵行下列事项:

  (一)同一案件不得向其它机关提出申请补助。

  (二)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受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实际补助金额。

  (四)受补助经费于补助案件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比例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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