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3]26号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美化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团结路等六条城市道路进行拆迁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改造的六条城市道路及范围:延安路长1000米,道路红线40米;团结路长2820米,道路红线50米;西虹东路长1100米,道路红线50米;青峰路长3100米,道路红线40米;卫星路长1000米,道路红线70米;河南路立交完善工程。
二、拆迁工作时限:上述路段的房屋拆迁工作从2003年7月10日开始,9月1日前完成。
三、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
四、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于2003年8月1日之前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基建审批手续;停止办理拆迁改造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分户及房屋转让、用途变更、出租、抵押等手续。
六、拆迁改造范围内的新建、在建、翻建及装修工程,应立即停止施工,违反通告规定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者自行承担。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